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电视艺术创作多出精品,表彰优秀电视艺术人才,繁荣电视艺术事业,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文联)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视协)联合主办一年一届的中国电视金鹰奖。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8号)和中国文联《关于贯彻中央加强全国性评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联字[1998]第022号)的要求,为使中国电视金鹰奖评奖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是以观众参与投票为特色、观众评选与专家评选相结合的全国性电视艺术综合奖。
第三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求真务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四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范围包括:电视剧、电视文艺节目、电视纪录片、电视美术片、电视广告片、电视节目主持人。
电视剧、电视文艺节目、电视纪录片、电视美术片、电视广告片评选中分设作品奖和单项奖。作品奖表彰电视作品制作单位,单项奖表彰电视作品主创人员。
第二章 组织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文联和中国视协会同电视艺术主管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每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组织金鹰奖评选和颁奖活动。
组委会组成人选由中国视协提名,报中国文联批准。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六条 组委会下设中国电视金鹰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视协),承办评选和颁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组委会负责组成金鹰奖各类奖项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电视艺术家、专家学者及电视艺术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评委会组成人选由组委会聘请。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
评委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负责评选出供观众投票评选奖项的提名,还负责评选出除观众投票评选奖项以外的其他项奖。
第八条 当届参评作品的主创人员和电视主持人奖、电视理论评论奖以及各类单项奖的申报者不得担任评委。
除中国文联、中国视协负责组织评选工作的主要领导成员外,其他人员担任评委不得连续超过三届。每届评委会成员应比上届成员至少更换三分之一。
评委会实到人数超过一半,评选方为有效。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申报办法
第九条 申报参加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报参评的电视剧、电视文艺节目、电视纪录片、电视美术片、电视广告片,须经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视制作单位制作。申报参评的电视作品于上年度4月16日至本年度4月15日期间在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播出。截止本年度4月15日参评作品尚未全部播出的,必须连续播完。
(二) 电视节目主持人奖的参评者应是具有两年以上电视节目主持经历的电视机构专业主持人。申报参评须由所主持节目的制作单位批准。
(三) 电视节目主持人奖以及各类单项奖的参评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国大陆)。
(四) 申报参评须按要求填报《中国电视金鹰奖参评登记表》,并附送节目录像带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参加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申报单位、个人通过中国电视金鹰奖的报名受理单位申报,报名受理单位核准参评条件后推选上报中国电视金鹰奖办公室。中国电视金鹰奖办公室确认报送材料有效后提交评委会进行评选。
中国电视金鹰奖的报名受理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艺术家协会、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国视协各分会以及中国视协授权的专业委员会。中央部属文艺单位可直接向中国电视金鹰奖办公室申报。如有优秀的作品漏报,中国电视金鹰奖组委会可作特别推荐。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一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奖项设置如下:
一、电视剧(含儿童、戏曲、合拍电视剧)
1、作品奖
(1)长篇电视剧(9集以上,含9集)
(2)中篇电视剧(3-8集)
(3)短篇电视剧(1-2集)
2、单项奖
(1)电视剧编剧(含改编)、导演、摄像、美术、照明、录音、词曲
(2)电视剧男女演员
二、电视文艺节目
1、作品奖
(1)综合电视文艺节目
(2)音乐电视节目
(3)专题电视文艺节目
(4)少儿电视文艺节目
2、单项奖
电视文艺节目导演、照明、美术,音乐电视创意,专题电视文艺改编创作
三、电视纪录片
1、作品奖
(1)长篇电视纪录片(30分钟以上)
(2)短篇电视纪录片(30分钟以下,含30分钟)
2、单项奖
电视纪录片编导、摄像、录音
四、电视美术片
1、作品奖
电视美术片(含电视动画片、人偶片、木偶片等)
2、单项奖
电视美术片编剧(含改编、导演、美术形象设计)
五、电视广告片
1、作品奖
电视广告片(含电视公益广告、形象广告、商业广告)
2、单项奖
电视广告片创意、制作
六、电视节目主持人(不含电视新闻播音员)
第十二条 作品奖分为最佳奖、优秀奖。单项奖中,电视剧男女演员为观众喜爱奖,其他均为最佳奖。电视节目主持人奖分为最佳奖、优秀奖。
第十三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的设奖数额由《中国电视金鹰奖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并报中国文联批准。
第五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是专家推荐与观众评选相结合。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出供观众投票评选奖项的提名,并评选出除观众投票评选奖项以外的所有其他项奖。
第十五条 评委会推荐出提名再通过观众投票评选的奖项包括:长篇电视连续剧作品奖、观众喜爱的电视剧男女演员奖、综合电视文艺节目作品奖、电视节目主持人奖。
评委会评选的奖项包括:中篇电视剧、短篇电视剧、音乐电视节目、专题电视文艺节目、少儿电视文艺节目、电视纪录片、电视美术片和电视广告片的作品奖;电视剧、电视文艺节目、电视纪录片、电视美术片、电视广告片的单项奖。
第十六条 长篇电视剧、综合电视文艺的作品奖、电视剧演员奖、电视节目主持人奖由观众在评委会推荐的提名中投票产生。
长篇电视剧、综合电视文艺的最佳奖应是在观众投票中获票数最多,同时不低于选票总数10%的作品。最多票数相同的作品可并列最佳奖。票数均不足选票总数10%的,则该项最佳奖空缺。优秀奖为除最佳奖以外的其它获奖作品。提名奖为除最佳奖和优秀奖以外获得评委会提名的其他作品。
在观众投票中获奖的电视剧演员获得观众喜爱奖,其他获评委会提名但在观众投票中落选的电视剧演员获得提名奖。已三次以上荣获中国电视金鹰奖的电视剧演员,不再提名参加观众投票,若当年度确有特别优秀的表演作品,组委会可授予其“电视表演艺术成就奖”。
电视节目主持人最佳奖应是观众投票中获票数最多,并且不低于当届选票总数10%的提名者。最多票数相同的可并列最佳奖,票数均不足选票总数10%的,则该项最佳奖空缺。其他获奖电视节目主持人为优秀奖。提名奖为除最佳奖和优秀奖以外获得评委会提名的其他主持人。
第十七条 中篇电视剧、短篇电视剧、音乐电视节目、专题电视文艺、少儿电视文艺节目、电视纪录片、电视美术片、电视广告片的作品奖,由评委会评选产生。所有获奖作品在评委投票中获得票数均需超过半数。最佳奖为过半数且获票数最多的作品。最多票数相同的作品可并列最佳奖。最佳奖以外的其他获奖作品为优秀奖。提名奖在除获奖作品以外的其他作品中产生,提名数额及作品由评委会根据参评作品的整体状况评议决定。
除电视剧男女演员的所有电视节目单项奖,由评委会在当届参评作品的主创人员中评选产生。单项奖获得者应在评委投票中获得票数最多且超过参与投票评委的半数。最多票数相同者可并列获奖。如所有候选者均未过半数,则此项单项奖空缺。
第十八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观众投票方式包括信函投票、电话投票、手机短信投票、计算机网络投票。观众可任选一种投票方式参加评选,每位观众限投一票。观众在填写选票时,每个奖项填写的数目不得少于该奖项设奖数的40%。不符合金鹰奖投票规定的选票视为无效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参加投票评选活动。违反规定的参评者,一经发现,取消本届获奖资格,且不准参加以后两届金鹰奖评选活动。
第十九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过程、所有奖项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条 评委会评选结果经中国视协审核、中国文联审批后,由组委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颁奖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获奖名单由组委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组委会向获奖者颁发中国电视金鹰奖奖杯及证书;向获得提名的制作单位和个人颁发中国电视金鹰奖提名奖证书。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所需经费向社会筹集,由中国视协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国视协根据本章程制定《中国电视金鹰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3月6日中国视协第三届主席团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文联2004年4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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